引言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读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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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 申请人:
- 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 7 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 2 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专上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及直接资助学校除外)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 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1;
- 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 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 9 3章)设立;
- 申请人为:
- 年龄5岁8个月至1 1岁,申请入读小学;或
- 年龄2 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 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
- 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 申请人:
-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 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 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 然而,上文第2(a)及(b)分段所指的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及上文第2(c)分段所指的越南的国民如符合上文第1(c)及(d)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 适用于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上文第2(a)及(b)分段)
- 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专上课程注2及3;
- 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4;
- 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注3;或
- 全日制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以及
- 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 2个月内不得超过1 8 0日。
此外,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 适用于越南的国民(上文第2(c)分段):
- 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但不包括(一)相关院校开办的自资课程;及(二)相关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的课程。
- 适用于内地、澳门特区及台湾的中国居民(上文第2(a)及(b)分段)
- 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 注1: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论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 注2:
内地与香港特区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位资历(即副学士或高级文凭)。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本地课程 - 注3:
内地学生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内地学生亦可修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 - 注4:
内地学生只可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课程。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来港就读(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可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5,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就读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一般而言,受养人将首先获批准来港逗留1 2个月,其后可逐年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有关延期逗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可在港就读任何课程,但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 注5: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事务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