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非本地学生在从事实习工作、校园兼职工作或暑期工作前,必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
获批准来港就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合资格学生,将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他们无须就从事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另行申请,而院校须书面通知入境处有关学生是否有需要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从事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会于该学生的逗留期限内及仍然在指定院校就读指定课程期间有效。但是,从事实习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有效期通常为一个学年,而该学生须在同一院校修读同一课程。如有需要,学生可在以后的学年经所属院校向入境处再次提交新的「不反对通知书」申请。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如欲申请从事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须在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后,经院校向本处递交申请表SF/IM/2258。成功申请者将会经院校获发「不反对通知书」,详列该学生的获批条件,包括实习工作的期限、公司名称及实习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