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等级制度源于英式高等教育体制,与GPA有对应关系。
学生符合毕业所需条件,将获颁授学士学位,其等级如下:
(甲) 荣誉、甲等
(乙) 荣誉、乙等一级
(丙) 荣誉、乙等二级
(丁) 荣誉、丙等
(戊) 学位
学生的学位等级将由本科考试委员会按下列由教务会不时决定的标准厘定:
学生主修科目的平均积点(按有关学院院务会指定的科目程度及选择)及/或其他科目的平均积点,本科考试委员会亦或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指引。
学生如符合下列最低平均积点要求,将获推荐颁授相关学位等级:

# 学生倘符合所有毕业规定,但未能达到荣誉、丙等的最低平均积点要求,可获考虑推荐作及格毕业。
学位等级或可作为后续升学申请的相关依据,惟不同高校或对毕业荣誉等级有不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