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被誉为“不出国门的留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提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培养中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对外交流的重要桥梁和枢纽。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通常是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并且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能是合资办学,也不能是外国教育机构或个人单独办学。另外,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主要地点需在中国境内,主要招生对象须是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按照办学主体分类,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大类。


